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二章 个人信息权益

第五条

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其个人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正当、必要;

(二)明确、合理;

(三)最小化处理;

(四)安全、可靠。

第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四)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存储、使用、传输、删除等操作。

第四章 违法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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