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节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恶意串通、垄断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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